【转】个税扣缴又出新规!12月31日前,所有人必须完成这件事,否则明年到手的工资要变少!

发布日期:2021-06-19 阅读量:

    自然人纳税人在2019年度填报的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今年12月份结束前,由本人进行确认到下一纳税年度,否则在下一纳税年度将不能继续享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登录“个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自行将2019年度已填报未到期终止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一键带入”功能,将本纳税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到2020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