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问与答

发布日期:2021-06-19 阅读量:

为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和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精神,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2号),从延、缓、降、保、稳五方面全力支持企业和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现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倡导用人单位社保业务网上办、延后办、预约办。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址:cdhrss.chengdu.gov.cn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服务,点击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初次申领CA证书,根据页面提示,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后即可完成CA证书初次申领。在202023日至630日期间新注册的用人单位,四川CA公司提供三免服务,即免收数字证书开户费、半年使用费和数字证书邮寄费。

二、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如何延长社保申报期?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的社保服务事项可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视为已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进行回溯处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例如:疫情在20203月解除用人单位需从2月起为职工参保,可在6月底之前申报,视为2月份当月申报参保。

三、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以按时缴纳1~2月社保费怎么办?

答: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的20201~2月社保费,可延至3月底前缴纳。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网点)撤销1月和2月的缴费单据并调整缴费方式为转账;社保经办机构将在220日对可以缴纳2月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银行代扣。320日前,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网点)撤销3月份的缴费单据并调整缴费方式为转账;社保经办机构将在320日对可以缴纳3月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银行代扣。

四、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3月份之后的社保费怎么办?

答:受疫情影响,3月份之后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不能在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至20207月底前缴纳。用人单位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网点)将4~6月社保费单据撤销并调整缴费方式为转账;社保经办机构将分别在20204~6月的10日对可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进行银行代扣。

五、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保业务或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在延长缴费期间,如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用人单位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六、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期申报补缴2019年度社保费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报补缴2019年度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之后申请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答: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后,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最长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如用人单位既延长缴费期又申请缓缴,则最迟在20207月底前缴纳20201~6月的社保费,申请缓缴后,最迟在202012月底缴纳20207~12月的社保费。

八、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申请缓缴社保费的,应据实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可于202061日后,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或网上经办系统下载),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报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社保费。

九、支持用人单位防控疫情纾危解困,降低社保费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继续执行16%;二是在失业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430日到期后,202051日至2021430日,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三是在下一个工伤浮动费率调整周期(202041日至2021331日),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十、支持用人单位防控疫情纾危解困的相关社保政策有效期是多久?

答:支持用人单位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自2020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止。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