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疫情期间四川地区索赔解析

发布日期:2021-06-19 阅读量:

由于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几乎所有项目都产生了停工、窝工情况,都存在索赔事宜。目前关于思想类的指导文章很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很多人思路并不清晰。现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以及高新区《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项目有序复工促进投资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高新通知)两文,再结合已有清单、定额、政策文件对于疫情索赔操作层面做些阐述。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因此,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支持第3、4条,因此,按照1、2条索赔进行阐述。

一、工期索赔

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此工期索赔可采取直接计算法:索赔工期=实际开工日-根据开工计划上的开工日。

但如在索赔行文中仅索赔此处,会略有疏失。因为即使正常开工后,仍会存在严重的施工降效,可对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最好在行文中保留:由于后续疫情而出现的施工降效导致工期延长的索赔权益。做好分阶段索赔的准备,文章后面也会对施工降效部分进行阐述。

二、实际发生费用索赔

1)疫情增加费用

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根据《通知》原文可看出为按实索赔。需要技术人员根据现场编制防疫方案,需要物资采购人员提供防疫物资清单,需要财务人员计算防疫所需的额外支出,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实际疫情增加费用索赔。编制方案时需注意:在原有安全文明费用支出基础上所增加的费用,如与原有安全文明支出费有重叠部分,索赔费用应不予支持。

但就实际情况而言,疫情期间防疫物料价格上涨严重。为了开工,承包人高价购买物料,并且大多缺乏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可以协商签订疫情防控专项合同来处理。目前疫情尚在持续,这部分动态费用可放在施工降效第二阶段进行索赔。

另根据《高新通知》第一项第一条做如下规定“实施复工项目防护措施专项补贴。对复工项目种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上浮20%纳入结算。复工项目中社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分别大5000万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与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复工补贴。上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复工补贴用于支持项目开工。”

根据此规定,国有投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区间上浮20%计算。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复工补贴。但此专项补贴与四川省《通知》是否为二选一,无明确解释。因此可按照费用索赔申请补贴口径,一起申请费用。

(另根据《高新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实施工程综合评价专项加分。2020年2月20日前(含)的复工项目,每个项目的安全文明综合评价加3分;2020年2月21日后(含)的复工项目,每个项目的安全文明综合评价加1分。“此部分需要施工部门配合综合调整)

2)窝工费用计算

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综合来看是按照合同计算。但如合同无明确规定,此部分规定对于承包人是不利的。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据此,承包人所发生费用均为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产生费用均为发包人承担。如若合同有规定发包人需承担一部分窝工、租赁费用,那是否有依据进行计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依据2009定额招标项目可参照《川建价发〔2006〕19号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规定计算,具体如下:

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0%

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其计算公 式为:

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

2015定额无政府行文支持,但根据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解释(七)中说明:

2.问:在执行2015清单计价定额时,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如何计算?

答:停(窝)工人工单价和停(窝)工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发承包双方均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双方未约定,停(窝)工人工单价按省造价总站发布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计日工单价计算,停(窝)工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附录――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60%

停(窝)工人工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相应工种计日工人工单价+相应工种定额人工单价×25%

由施工部门统计数量,按照上述依据统计单价,就可计算疫情期间的停工索赔费用。

除此,其他应窝工产生费用为:1、管理人员工资;2、周转料具索赔;3、临设租金索赔;根据合同和双方协商协议计算。

三、疫情期间赶工、降效等问题的处理

1)赶工费用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9.12.2条规定:“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也支持明确赶工费用。

不过,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9.12.3条:”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谈判时需要注意。

2)降效问题处理

后续由于工人、材料的不及时肯定会出现施工降效问题。根据《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但此部分计算基本不能用直接法简单计算,因此在施工降效方面一定要做好记录。对现场的施工机械、劳动力的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完成工程量等数据进行详细的登记。除此之外再提供一种降效计算思路:

1、计算出工效指数

平均生产效率=工程进度款总数/人工款总数

2、计算正常平均生产率工资

正常平均生产率工资=正常施工的同等工程进度款/平均生产率

3、计算工效降低造成的人工损失

工效降低造成的人工费损失= 降效下实际支付人工费用-正常施工计划支付人工费用

4、计算工效降低的工期索赔

降效实际支付人工费用/正常施工计划支付人工费用×正常计划工期

5、计算机械、周转料、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现场记录数目×工期索赔数目即可

四、总结

疫情期间索赔的基本思路建议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由于疫情导致的停工至复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的索赔;第二阶段:为疫情期间人工、物料不到位导致降效的索赔。密切的沟通和施工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尤为重要。